【保罗向非斯都分诉】 (25:1-27)

2024-09-05 14:05:00 温州陈达长老 人次浏览 来源 字号:T|T

向非斯都分诉

 
【保罗向非斯都分诉】
(25:1-27)
 
读经:
徒 25:1-27
 
引言:
保罗在凯撒利亚腓力斯手中关了两年,直到非斯都上任。这两年来神必定没有忘记保罗;魔鬼也没有忘记保罗,所以魔鬼的手下犹太人领袖也没有忘记保罗。当新巡抚非斯都一上任,他们立时抓住机会,再次控告保罗。
然而,神借此机会,让保罗再次为基督的复活作了美好的见证。
 
、犹太人向新巡抚非斯都控告保罗(25:1-5)
 
1.犹太人的控告1-3
 
徒 25:1非斯都到了任,过了三天,就从凯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
“非斯都到了任”,非斯都(Festus)约于主后60年接续腓力斯担任犹太地的巡抚(徒24:27),两年后死于任内;他的为人虽然没有像腓力斯那样败坏,但仍免不了官场“迎合民意居先,主持正义押后”的心态(参9节),所以保罗在他的监管下并没有得到完全公正的待遇。
“过了三天”,表示他丝毫不敢怠慢,急于谋求解决前任巡抚腓力斯所留下来的种族动乱问题(参徒24:27的讲解)。
“就从凯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凯撒利亚”是犹太巡抚驻节所在地;“耶路撒冷”是犹太人历代首府,她是犹太地的首都。一切有关犹太人的动乱,常发源于此地。新任的非斯都,急忙访问耶路撒冷的目的,一面是为了巡视并了解当地的情况,寻求安抚,思图解决乱源;另一面也可会晤犹太人的领袖,拉拢交情,争取他们的合作。

徒 25:2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向他控告保罗。
“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祭司长”其原文古抄本有的是单数,那么是指当时的大祭司是以实玛利(Ismae1,the son of Phapi),因为大祭司亚拿尼亚(23:2)已经被腓力斯撤销(Jos.,Antiq.XX.8:8,11),大祭司约拿单也被暗杀。但大多数抄本是复数,指众祭司长(参15节原文)。
“犹太人的首领”即指犹太公会中的人。他们趁着罗马巡抚新官上任,以为这是较好商量的良机,所以重提对保罗的控告,盼望一举解决他们的心愿。这里除了新的大祭司(以实玛利)以外,大部分的人是向腓力斯控告保罗的那些人(22:5、30)。时间虽然已经过了两年(24:27),但犹太人的怒气仍然未消。
 
徒 25:3又央告他,求他的情,将保罗提到耶路撒冷来,他们要在路上埋伏杀害他。
“又央告他,求他的情”,犹太教领袖为了除掉异己,不惜低声下气,向属世的政权求情,这正是宗教利用政治的一幅图画。
“将保罗提到耶路撒冷来”,犹太人提议把保罗解来耶路撒冷好把这案件了结。该撒利亚和耶路撒冷,都是罗马可以开庭的地方。
“他们要在路上埋伏杀害他”,路加却揭露犹太人想解保罗往耶路撒冷的用心,是想再有机会下手谋害他。犹太人认为新任巡抚对保罗案不很清楚,所以他若准许保罗回到耶路撒冷,他们就容易杀害保罗,因为这次的护卫兵不会像以前那么多(23:23)。
犹太人本该要按着律法审判保罗,但他们的本心完全脱离了神尊严的律法。我们的心有时是否也是这样。

2.非斯都叫他们下凯撒利亚去告保罗(4-5
 
徒 25:4非斯都却回答说:“保罗押在凯撒利亚,我自己快要往那里去;”
非斯都不答应他们,其原因如下:
1)保罗已经在罗马法律之下,不可再把他送到犹太人手下(除非当事人的同意)。
2)非斯都已经知道犹太人杀人诡辞,因前任腓力斯的转告。
3)非斯都要赶回凯撒利亚,没有时间处理此案。
4)神正在护理他仆人保罗去罗马的计划。
王的心在耶和华的手中,好像陇沟的水,随意流转(箴21:1);若没有神的允许,人的计谋都不能得逞。
在位的人(如教会长老等)处理事务,要坚守原则,而不可一味地迁就人情。若教会中有控告的事情,长老们更要慎重,未经正式教会法庭,不要随意答应什么或轻易作出决定。
 
徒 25:5又说:“你们中间有权势的人与我一同下去,那人若有什么不是,就可以告他。”
“有权势的人”(原文字义)有才能的人,有能力的人;这里是指公会的人。新任巡抚这样的回答,不会引起犹太人的不满或批评。
“那人若有什么不是,就可以告他”,“不是”(原文字义)偏离,差错。非斯都讲话很小心,他以假设语气谈到保罗:“那人若有什么不是……”。这一句话表示他办案的态度乃是秉公行事。他还是以罗马法律的观点处理保罗的事。
世上的官员这么谨慎,我们反而对没有看见的事情常常论断,真是不该。愿神勒住我们的口。
 
、非斯都在凯撒利亚审案:保罗上告于凯撒(25:6-12)

1.非斯都坐堂提审保罗6-7)

徒 25:6非斯都在他们那里住了不过十天八天,就下凯撒利亚去。第二天坐堂,吩咐将保罗提上来。
“十天八天”的原意是八天或十天,表示约10来天。说明非斯都在耶路撒冷逗留不久。
非斯都从耶路撒冷回到凯撒利亚,第二天就开庭了。“第二天”表示他对这个案件的重视,立即着手处理。“坐堂”表示正式审理案件,当庭所作的判决即为法庭正式的裁定。
 
徒 25:7保罗来了,那些从耶路撒冷下来的犹太人周围站着,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都是不能证实的。
“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重大的事”是形容所控告的事若是属实,足以置对方于死地。路加没有把控案再详述,势必与帖土罗的控辞差不多罢了。 犹太人知道,若是以宗教神学观点的歧异为理由来控告保罗,是不被罗马法庭接纳来定罪的,所以他们必定捏造一些破坏罗马法律、扰乱社会安宁,鼓动革命反叛凯撒等政治上重大的罪名来指控他。
“都是不能证实的”。意即他们所作的控告,缺乏见证人或证据,或者证据薄弱,无法采信。
 
2.保罗分诉说自己是无辜的8

徒 25:8保罗分诉说:“无论犹太人的律法,或是圣殿,或是凯撒,我都没有干犯。”
保罗分辨自己没有干犯犹太人的律法--他是遵守圣经的要求的。
保罗分辨自己没有干犯圣殿--他是遵守属灵的原则。我们所信的真神,虽然不是住在人手所造的殿(徒17:24),但仍特别将圣城中神的殿分别出来,不容人任意践踏(启11:1-2)。圣殿是预表基督的身体。
保罗分辨自己没有干犯凯撒--他是遵守属世的法律。因现在有新的控告,就是关于凯撒(against),是政治上的问题。保罗说,我没有干犯罗马皇帝凯撒。正因他自信没有干犯皇帝,他就可以向该撒提出上诉。
基督徒尊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秩序(罗13:1-7),并且也为执政掌权者祷告(提前2:2)。但在信仰上唯独照圣经吩咐的听从神。
 
3.保罗为避免在耶路撒冷受审上告于凯撒(9-12
 
徒 25:9但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就问保罗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
这里正如前任巡抚腓力斯一样,因保罗是无罪的,本可以了结案件,释放保罗。可巡抚非斯都像腓力斯一样“要讨犹太人的喜欢”。作官之人的心态是大同小异的(24:27)。世人行事为人的原则是“讨人的喜欢”,但基督的仆人却要讨神的喜欢(加1:10;弗6:6;西3:22)。
“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这是一句矛盾的话:若仍由非斯都审断案件,就没有上耶路撒冷去的必要。保罗听出了弦外之音--“把我交给他们”(参11节)。因此,保罗不肯就范。
“上耶路撒冷去”意即在犹太人的公会前接受审讯,非斯都的计划可能是想从公会中找几名代表,作为他的审讯委员。因为罗马法官有这惯例,设立一组咨询人员,协助判案。虽然表面上仍由非斯都主持,但这样的审断很容易受影响。注意,非斯都是蓄意当着犹太人的面提出这个问题的(参7节),也可能只是为了向犹太人有所交代,他的内心不一定真的巴望保罗上耶路撒冷去。
    基督徒在世人中间,虽然驯良像鸽子,但也要灵巧像蛇(太10:16);听人的话不要只听表面,而要听出言外之意。
 
徒 25:10保罗说:“我站在凯撒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什么不义的事,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
徒 25:11我若行了不义的事,犯了什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辞。他们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我要上告于凯撒。”
“我站在凯撒的堂前”,“凯撒”是罗马皇帝的称号;巡抚乃是皇帝的代表,获皇帝授权审理司法案件。“凯撒的堂”就是罗马帝国的法庭,根据罗马法律审理案件。
“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换句话说,保罗拒绝到耶路撒冷受审。
“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什么不义的事,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案件非常清楚,保罗是无辜的。其实基督徒可以用法律所赋与的权利,来保护自己。
“我若行了不义的事,犯了什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辞”。保罗说自己若犯了律法,要判死刑,他也甘愿接受刑罚。但若控罪不成立,他就不必要成为巡抚讨好犹太人的工具。
“他们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罗马公民享有公平受审的权利,若认为在省级法庭得不到公正的审断,任何人均可上诉到皇帝面前,受皇帝亲审;只有现场被捉拿的杀人犯或盗匪,才不得上诉。
在目前的这情况下,若要依罗马的律法正途,只有一条路可走,保罗说:“我要上告于该撒”。即要求在罗马帝国最高法庭受审。
主藉着保罗上告于凯撒,而成就他引导保罗到罗马的旨意,可见万事都在神的手中,为他的旨意而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罗8:28)。
 
徒 25:12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就说:“你既上告于凯撒,可以往凯撒那里去。”
“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议会”为陪席的官员组成。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保罗的请求。因对这特别案件有些事项需要磋商的。
“可以往凯撒那里去”,有解经家认为,保罗要求上告于凯撒,正中了非斯都的下怀,因为:(1)非斯都为了安抚犹太人,而问保罗愿不愿意在耶路撒冷受他审讯(参3、9节),其实他的内心另有顾虑(参20节);(2)他从文件中应当知道保罗被送到凯撒利亚的原因(徒23:25-30),所以若送保罗回耶路撒冷受审,极可能会再度惹出同类的暗杀事故;(3)保罗上告凯撒,等于帮助非斯都甩开这一个烫手的山芋,而仍旧能与犹太人各界团体维持良好的关系。综上所述,准许保罗往凯撒那里去,对非斯都有利无弊。
 
、亚基帕王来访要听保罗辩论25:13-27
 
1.非斯都向亚基帕王提说保罗的案件13-21
 
徒 25:13过了些日子,亚基帕王和百尼基氏来到凯撒利亚,问非斯都安。
“过了些日子”,要送保罗上罗马,自然有好些事要安排,需要一段时日的;在这当儿,希律亚基帕二世访问非斯都,祝贺非斯都新上任。
“亚基帕”(MarcusJuliusAgrippa,A.D.27-100),又称为亚基帕二世,是大希律的曾孙,第四代希律王(参12:1的希律家族图)。在他父亲希律亚基帕一世(就是杀害雅各的希律王,徒12:1、23)被虫所咬去世后,亚基帕二受罗马皇帝革老丢(18:2)册封为加利利和庇哩亚的王,后来凯撒利亚腓立比(太16:13)为他的首都。亚基帕二世又称为最后的希律,因为他没有留下继承人而结束了希律家的统治。
“百尼基”生于主后约28年,是个美貌绝伦、淫乱无耻的女人。她是亚基帕二世的亲妹妹。百尼基13岁时嫁给犹太官员亚历山大的儿子马可。马可死后,又嫁给叔父希律凯尔斯(Herod king of Chalcis);婚后生有两子:百尼基安和许干。丈夫在主后54年去世后,26岁的她就跑到罗马和哥哥亚基帕二世同居。为了隐匿这个罪行,为了堵塞闲言,她再次结婚,不得已嫁给基利家(保罗的家乡)王坡列模(Polemo)。坡列模原来不是受割礼的人。中介人说服他接受割礼,并说服他娶百尼基。结果坡列模贪着百尼基的财产而结婚了。不久之后等到亚基帕二世被封为王之后,她又抛弃了丈夫,改嫁给哥哥亚基帕二世。主后66年,百尼基似乎为犹太人做了一件勇敢的事,她觐见气势汹汹的罗马地方长官格修弗罗,请求他不要劫掠耶路撒冷圣殿,但未成功。
耶路撒冷被毁后,她先后作过维斯巴新(Vespasian,69-79)和提多(Titus,79-81)的情妇。百尼基可说是罗马史上最腐败无耻的女人,一生在乱伦邪恶中生活。何等可惜,她并没有抓住上帝给予她的机会
在此,路加特意的把这种恶名的人物提出来,乃是要对照有罪的审判官和无罪的被告。
“来到凯撒利亚,问非斯都安”,这是官场惯例,附近官员在新官上任时会前来向他礼貌地问候致意,互相结交、和好相处,这对彼此都有益处。
 
徒 25:14在那里住了多日,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说:“这里有一个人,是腓力斯留在监里的。
徒 25:15我在耶路撒冷的时候,祭司长和犹太的长老将他的事禀报了我,求我定他的罪。
亚基帕王是出名的犹太宗教问题专家。除了别的职权以外,亚基帕王有权委派犹太人的大祭司,负责保管大祭司一年一度在大赎罪日所穿的大礼服,因此,有时他被称为“犹太教会的世俗首长”。因为(1)非斯都正苦于如何向皇帝陈奏保罗的案情(25:26-27);(2)亚基帕王是犹太宗教问题专家,可以在这方面提供帮助。所以,“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
“我在耶路撒冷的时候,祭司长和犹太的长老将他的事禀报了我”(15a),此处“祭司长”和“长老”均为复数词,指犹太公会的首领(参2节)。非斯都说明最初得悉这件事,是他访问耶路撒冷的时候,犹太人向他控告保罗,“求我定他的罪”(15b),犹太人要求他宣判保罗的刑罚,了结这长期积案。
 
徒 25:16我对他们说,无论什么人,被告还没有和原告对质,未得机会分诉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 
可是非斯都不接受犹太人这样横蛮的要求。罗马律法对被告的人必须进行公正的审询,让他听明控状及证据,也可以作辩。
“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当时的罗马帝国已有很完善的法律制度,各级官员均须按条例审断。罗马的法律摘要注明,必须经过被告的辩护程序之后,方可定案。
 
徒 25:17及至他们都来到这里,我就不耽廷,第二天便坐堂,吩咐把那人提上来。 
    犹太公会的首领们若不是与巡抚同行,便是和巡抚在同一天到达凯撒利亚(参25:5-6)。“我就不耽廷,第二天便坐堂”,路加故意让非斯都自逞做事迅速,来对照前任腓力斯有拖延的作风(24:22)。
  
徒 25:18告他的人站着告他;所告的,并没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恶事。 
徒 25:19不过是有几样辩论,为他们自己敬鬼神的事,又为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他是活着的。
“所告的,并没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恶事”,非斯都原以为犹太人极力要处死的保罗,必然犯了什么滔天大罪了。可是审案之后,尽管犹太人怎样激愤,在非斯都看来只是鸡毛蒜皮的事而已。
非斯都再三声称保罗并没有犯下违反罗马法律的罪行(参25节;徒26:31);这里是他第一次重点说明保罗无罪的事。
“不过是有几样辩论,为他们自己敬鬼神的事”,所告的不过是他们宗教上的事。“敬鬼神的事”原文(deisidaimonias,religion) 是“迷信”或“宗教信仰”(参徒17:22)。似乎有点低贬的意思,但既然非斯都说话的对方是亚基帕王,亚基帕王在宗教上是犹太人(26:27),与他的妹妹犹太的女子土西拉一样。所以,非斯都用“鬼神”这字眼的用意该是中立的。
“又为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他是活着的”,那些告保罗污秽圣殿的罪名,已经无影无踪。这里谈论的重点在于保罗论耶稣从死里复活。众人都说耶稣是已经死了,但“保罗却说他是活着的”,非斯都对保罗论耶稣复活的信仰有深刻的印象。觉得这是难以领会的一回事,而且更难以用来作为控告的罪状。
这正是问题的核心。真正的争端就在于保罗传讲耶稣复活,撒都该人在原则上不肯相信死人复活的;法利赛人虽然相信死人最后都会复活,但他们也同样拒绝接受耶稣的复活。因此保罗作耶稣复活的见证,犹太领袖都不能接受,但对罗马政府来说,根本不能成立为控罪。这只是关乎“言语、名目,和你们的律法”(18:15)。
 
徒 25:20这些事当怎样究问,我心里作难;所以问他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为这些事听审吗?”
“我心里作难”,意即不知如何处置,心里感到困惑。非斯都述说,在上次庭审中提议上耶路撒冷开审(25:9);他表面的动机,是要讨犹太人的欢心。这里私下的会晤中,他表示自己的动机,是心里作难,不知如何处置。非斯都虽然知道保罗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应获释放;但犹太人坚持要定他的罪,使非斯都左右为难。
 
徒 25:21但保罗求我留下他,要听皇上审断;我就吩咐把他留下,等我解他到凯撒那里去。”
“但保罗求我留下他”,保罗要求留在罗马政府的“监管”下,往罗马受皇帝的审断。这话暗示保罗为了能脱离犹太人的魔掌,似乎寻求罗马政权的保护。基督徒虽然不属于世界,但也在世上存活;同样需要借着神设立的政府、警察等来保护,免受盗贼匪类的侵害。
“要听皇上审断”;“皇上”的原文(Sebaetos,Augustus)表示崇拜皇帝为神的意思,是用在罗马第一任皇帝(Octavianus,63 B.C.-A.D.14)身上的尊号。后来的几位皇帝都被称为皇上。非斯都称他的皇帝为皇上,表示他是崇拜皇帝的人。保罗却以“凯撒”来称呼罗马皇帝(10-11);因为“凯撒”是罗马皇帝的称号。

2.亚基帕王想要听保罗的辩论22-23
 
徒 25:22亚基帕对非斯都说:“我自己也愿听这人辩论。”非斯都说:“明天你可以听。”
“我自己也愿听这人辩论”,非斯都的叙述,引起亚基帕王的好奇心,他说想亲自听听保罗。他以前也必听过不少谣传。亚基帕王与他的叔祖父(阿公)希律安提帕一样(路9:7-9;23:8),很有兴趣查明传说中人物的究竟。非斯都自然乐于答允。
亚基帕王想听保罗的辩论。就应验了主对亚拿尼亚说的话:“他是我所拣选的器皿,要在…君王…面前,宣扬我的名”(徒9:15)。
 
徒 25:23第二天,亚基帕和百尼基大张威势而来,同着众千夫长和城里的尊贵人进了公厅。非斯都吩咐一声,就有人将保罗带进来。
“第二天”机会来了。路加描写一堂大型的听证会,贵宾与巡抚并坐,还有相当的仪节。在座的,有军方人士及社会名流。
“大张威势”一字,用法是指“行列队伍”。乃形容其行列的仪队编排和铺张,以显示威势。亚基帕王必是穿着朱红色的王服,百尼基可能也以王后的身份出来。
 
 
 
“亚基帕和百尼基”所穿的华丽灿烂的衣服使人聊想到他父亲希律王亚基帕一世(参12:20-23的讲解)。
亚基帕的大张威势,只不过是外表的,因为他内在是腐败的,淫乱的,不法的;甚至世人都批评他们。这人在保罗面前大张威势,就是表面上的。对路加来说,保罗自然是主角,他才是该场面里的真正大人物。这正是应验了经上的话。
路 21:12但这一切的事以先,人要下手拿住你们,逼迫你们,把你们交给会堂,并且收在监里,又为我的名拉你们到君王诸候面前。
“众千夫长”表示复数。约瑟夫在他的犹太战争史里说(Jos.Jewish war.III.4:7),当时在凯撒利亚有五个步兵队。是驻有五营军队,故共有五名千夫长。
“城里的尊贵人”是市议员,城中的领袖。
“公厅”的原文表示听的地方。那么不是指审判的公堂(参6节),因为他们不是正式开庭审讯案件,只不过是为了评估案情(参26-27节)而举行的听证会。公厅是一间适宜盛会的会客大厅,可供政要人物一同在场旁听。
世人讲究排场和铺张,但基督徒最重要的是要彰显基督(腓1:20),显扬基督馨香之气(林后2:14-15)。
 
3.非斯都向众人介绍,宣称保罗无罪的(24-27
 
徒 25:24非斯都说:“亚基帕王和在这里的诸位啊!你们看这人,就是一切犹太人,在耶路撒冷和这里,曾向我恳求、呼叫说:“不可容他再活着。
徒 25:25但我查明他没有犯什么该死的罪,并且他自己上告于皇帝,所以我定意把他解去。
程序开始,巡抚非斯都先向皇家贵宾来个开场白,他简介保罗为全犹太百姓控告认为该死的人。犹太人在耶路撒冷和凯撒利亚法庭上,众人都对保罗咬牙切齿,“呼叫说:不可容他再活着”
“你们看这人”,彼拉多曾经对钉十字街前主耶稣说这话(约19:5),也同样说在保罗的身上,可见此时的保罗效法基督的受苦形像(罗8:29;彼前2:21),但愿我们也能如保罗一样:“身上带着耶稣的印记”(加6:17),这样,“无论是生是死,总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显大”(腓1:20)。
“就是一切犹太人”,严格地说,向非斯都“恳求”的只是犹太教的领袖,但公会视为全犹太民族的代表。
“但我查明他没有犯什么该死的罪”,这是非斯都第二次宣称保罗并没有犯下违反法律的罪行(参18节)。仿佛看见彼拉多也多次宣布基督无罪(路 23:4,14-15,22;另参约 18:38,19:4;太27:23)。
非斯都又向众领袖述说,保罗“自己上告于皇帝,所以我定意把他解去”。
 
徒 25:26论到这人,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因此,我带他到你们面前,也特意带他到你亚基帕王面前,为要在查问之后,有所陈奏。
徒 25:27据我看来,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
按罗马的法律,凡是向凯撒上诉的案件,各省级官员不但要将涉案之人送去罗马,并且也要附送一份关于该案及被告罪状的书面报告,此种文书拉丁文称之为(litterae dimissoriae)“迁移信”或“放行信”的正式文件。
“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主上”也是以罗马皇帝为神的称呼;当时的皇帝是尼禄(主后54-68年)。非斯都称凯撒为主上证明他在崇拜皇帝。第一任皇帝屋大维(Octavianus,后来被称为奥古斯都,Augustus)虽然使用“皇上”一词,但拒绝使用“主上”。提比留(Tiberius,A.D.14-37)也是如此。但是从多米田(Domitian,A.D.81-96)以后就开始公认使用“主上”。彼乌(Antonius Pius,138-161)更是把这称呼印在他的货币上。
但“主”原来是神或神儿子的称呼,所以当时的圣徒反对对皇帝使用“主”。换句话说,基督徒反对崇拜皇帝,因此被罗马政府所逼迫而殉道的圣徒不少。
“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奏明”和“陈奏”,都有“写”(to write,write)的意思。可是非斯都找不到妥当的报告文件(因保罗是无罪的),但无论如何,非斯都也要向皇帝(尼禄)有所奏告。
“因此,我带他到你们面前,也特意带他到你亚基帕王面前,为要在查问之后,有所陈奏”。非斯都把保罗带到亚基帕王等人面前,除了满足亚基帕王的好奇心外,也有请教亚基帕王的意见。非斯都认为亚基帕解决犹太人的问题很有经验。亚基帕王比较熟悉法利赛人与撒都该人间的不同看法,犹太教与基督教信仰的分歧点,以及犹太人的习俗、惯例等。
 
结论:
神国的大将保罗,在元帅基督的率领之下,将神的国扩张到亚西亚和欧洲。当神的国兴盛,撒旦的国败坏的时候,撒但用各地的犹太人来逼迫保罗,为的是拦阻保罗的宣教工作。神国的仇敌并不是平凡人,如国王、大祭司、长老、文士、辩士等,都是当代有威势的人。那么多人一同起来,攻击保罗,要把他定罪而除掉。
不过,保罗仍然是神的仆人。在一切的反对保罗的场景中,仿佛保罗都是主角,他反而是影响力最大的人。在圣殿,在耶路撒冷的公会,在凯撒利亚法庭和公厅,都可以看到保罗的影响力。
可以说神借着保罗轰动了整个耶路撒冷和凯撒利亚。无论是凯撒利亚的法庭还是公厅。因是保罗没有犯法,也没有该死的罪。高明的罗马法官,都找不出保罗的错误。保罗所讲的道,所提的分诉不少,但没有被仇敌找到把柄。无罪的人就是有影响力的人。保罗的影响力远超过亚基怕和百尼基的威势。这都是圣灵带给他的影响力。
我们能效法保罗,以圣洁无罪的生活来见证基督吗?我们在神国的扩张上成为神手中合用的器皿吗?
愿神借着他的圣灵洗净我们的罪,激励我们,为“神的国、神的义”打那美好的战。
愿神的名被人称颂。
阿门!

2024年9月4日 修订于洛杉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