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日四十四】
出 20:17“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罗 13:9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已这一句话之内了。
主耶稣基督里所爱的众弟兄姐妹!第十条诫命非常简单,但非常深刻,触及所有诫命的最核心处。它不仅指出邪恶的行为是罪,而且所有错误的思想甚至错误的欲望,即使没有付诸行动,也都是罪。神不仅看我们的嘴和手,而且看我们的心,因为我们的心是我们生命的中心,一切都是从那里来的。
然而人心是不知足的,因为人不是自足性的;他不能用自己来满足自己。他只不过是一个空空的器皿,只能接受一些东西。他发现自己必须借助除自己以外的“什么”才能得到满足--灵魂和身体都是如此。
身体必须有食物、饮料、空气和光,这样他才能健康。就灵魂而言,他必须有一些属灵的和无限的“什么”--那就是神本身--才能满足他无限的渴望。
为了得到满足,神在人里面创造了一种与生俱有的渴望。这个渴望,本来是一个完美的渴望。当人处于完美的状态中时,这个渴望方式是正确的,目标也是正确的。就灵魂而言,他的渴望是惟独指向神的,以便能够在与神相交的过程中得到喜乐,得到持续的满足。
然而,人类犯罪之后,这个渴望虽然仍旧存在,却被扭曲了,败坏了。他不再渴慕神,因而他的渴望也不再指向神作为他灵魂的满足。他的渴望是追随这个世界,他想要藉着这个世界来满足自己灵魂的需要,他的身体对于那些本身是合法的东西有了不法的渴望。这些渴望进一步膨胀,开始追求律法禁止的那些东西。这就是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罪。
十诫10不可贪婪
问113:在第十条诫命里,神吩咐什么?
答:不可让那违背神任何诫命的倾向或思想,哪怕是一丝一毫,在心中生发;总要竭尽心力,恨恶罪恶,喜爱公义(1)。
(1)诗19:7-14;139:23-24;罗7:7-8
一、不可让那违背神任何诫命的倾向或思想,哪怕是一丝一毫,在心中生发。
所有诫命都有很宽广的范围,第十条诫命尤其如此。大卫说:
诗119:96我看万事尽都有限,惟有你的命令极其宽广。
尚未归正的人不注意这些,他们认为仅仅有外部形式上的遵守就足够了。有些人(和那位少年财主一样)自己以为这一切他都遵守了(太19:20)。许多已经归正的人对此也缺乏关注,直到有一天他们发现自己只看见了非常少的一点点,那些认识到这一点的人才开始渴慕更多的光照,祷告说:
诗119:18求你开我的眼睛,使我看出你律法中的奇妙。
许多人的确把律法像镜子一样放在眼前,以便能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按照律法管理自己的生活。然而,人们对第十条诫命知之甚少,往往一带而过。我们最经常犯的罪就是违背第十条诫命,所以必须阐明这条诫命的正确含义。正确遵守这条诫命的人将会为自己感到震惊,不知道自己以前竟然一直在犯罪违背这条诫命。
保罗曾为犹太人的律法大发热心,十分敬虔。在悔改归正以前,以人来看,他在每一个方面都遵守了律法,从来没有作过任何坏事。犹太人教导说:犯罪的欲望只要没有付诸行动,都不是罪。我们也认为这话不错,特别是基督教家庭长大的人,自认为从来不曾咒骂、撒谎、偷窃、谋杀、或奸淫,我们总是事奉神,绝不事奉偶像,总是守主日为圣,孝敬父母。然而基督的审判是严厉的:
太 23:27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好像粉饰的坟墓,外面好看,里面却装满了死人的骨头和一切的污秽。
第十条诫命说:
出 20:17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尽管对于邻舍妻子的不洁愿望和对于邻舍财产的不法企图属于第七和第八条诫命的范畴,但是在这条诫命中却明确地禁止人贪心。
贪心就是我们目前渴望的对像仍然是邻舍所拥有的,不是我们自己所拥有的,因此这种渴望本身就是罪。
保罗靠着神照射到他心中的光,领悟了律法的真实含义。神让他看见:每一个犯罪的欲念在神面前都是可怕的罪。保罗写道:
罗 7:7-9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我以前没有律法是活着的(意思是不知道律法的真切含义);但是诫命来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使徒保罗清清楚楚地说贪心是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他知道与奸淫和偷盗有关的贪心是罪,世人也都明明白白地知道那是罪。然而,他所谈到的那种贪心是世人所不知道的,当他处于属世的状态中时,他也不知道。因此,他所谈及的贪心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贪心--就如不可对邻舍的妻子或财产起贪心一样,哪怕仅仅是热情的渴望也不可,比如:“如果我拥有那个女人或那所房子该多好呀!”保罗宣告这种渴望就是犯罪:“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
贪心从其本性来说就会产生罪。起初只是有贪心,但是,一旦有了贪心,贪心就会把人越拉越远,诱惑他。然后他就会有犯罪的行为。然而,产生罪的贪心本身就是罪,因为好树不可能结出坏果子。
雅1:14-15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
1、在圣经中有明显的各样贪心的例子:
(1)贪色。
大卫夺取拔示巴,原是触犯第八诫命“不可偷盗”;当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就触犯了第七条诫命“不可奸淫”:为了掩盖事实而谋杀了她的丈夫乌利亚,触犯了第六条诫命“不可杀人”。这一切的罪都是因大卫贪恋别人的妻子,即触犯了第十条诫命。因贪心引起越来越多的罪。(参看撒母耳记下11章)
创 39:6-7波提乏将一切所有的,都交在约瑟的手中,除了自己所吃的饭,别的事一概不知。约瑟原来秀雅俊美。这事以后,约瑟主人的妻以目送情给约瑟,说:“你与我同寝吧!”
士 16:4后来参孙在梭烈谷喜爱一个妇人,名叫大利拉。
罗 13:13行事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昼;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不可争竞嫉妒;
(2)贪婪。
亚哈王侵占拿伯的葡萄园,是利用假证人来诬告他,触犯了第九条诫命“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然后又下命令杀害他,触犯了第六条诫命“不可杀人”;最后,拿伯的葡萄园就被收归王家所有,是合法的偷窃,触犯了第八条诫命“不可偷盗”。
耶 6:13因为他们从最小的到至大的,都一味地贪婪;从先知到祭司,都行事虚谎。
耶 22:17惟有你的眼和你的心,专顾贪婪,流无辜人的血,行欺压和强暴。”
(3)贪玩、睡、吃。
箴 20:13不要贪睡,免致贫穷;眼要睁开,你就吃饱。
民 11:4他们中间的闲杂人大起贪欲的心,以色列人又哭号说:“谁给我们肉吃呢?
箴 23:21因为好酒贪食的,必致贫穷;好睡觉的,必穿破烂衣服。
箴 23:20好饮酒的,好吃肉的,不要与他们来往,
(3)贪名。
加 5:26不要贪图虚名,彼此惹气,互相嫉妒。
(5)贪一切所有的。
摩 2:7他们见穷人头上所蒙的灰,也都垂涎;阻碍谦卑人的道路;父子同一个女子行淫,亵渎我的圣名。
箴 21:26有终日贪得无厌的;义人施舍而不吝惜。
弗 5:5因为你们确实地知道,无论是淫乱的,是污秽的,是有贪心的,在基督和神的国里,都是无分的;有贪心的,就与拜偶像的一样。
西 3:5所以,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就如淫乱、污秽、邪情、恶欲和贪婪(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
正如新约保罗在所说: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因为所贪恋的东西就成了偶像,操纵着人的生命;并且使人偏离真道,又有许多的愁苦,就把心刺透了。
提前 6:10贪财是万恶之根;有人贪恋钱财,就被引诱离了真道,用许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
“贪心”的可怕在于它是万恶的根源,会引来更多的罪恶,使贪心者落入魔鬼的圈套。圣经警告我们务要谨守,警醒。
彼前 5:8务要谨守,警醒;因为你们的仇敌魔鬼,如同吼叫的狮子,遍地游行,寻找可吞吃的人。
魔鬼四处游荡,仿佛吼叫的狮子,寻找可吞吃的人。它迂回地把人引向一些机会和目标。它就像一个四处叫卖的小贩,不断地问:“你不想这样做吗?你没有这样做的渴望吗?这既漂亮又讨人喜欢。”
这是所有广告想要产生的效果,如果人心中的倾向开始被挑动起来,开始听魔鬼的话,那么他就是有罪的,尽管最初的起因可能是从魔鬼那里来的。我说“可能是从魔鬼那里来的”,因为人自己的心里也不断地产生各种虚妄的、有罪的欲望,所以我们有必要分清这最初的起因是来自魔鬼,还是来自自己。因为心中哪怕只有最微小的倾向,他就有罪了。
第十条诫命要求我们不能允许最小,最不起眼的犯罪念头或欲望进入我们的内心。
2、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罪有以下几条:
(1)禁止灵魂和身体的邪恶倾向。
因为原罪包括人丧失神的形像,拥有魔鬼的形像。灵魂失去真光、真爱、生命、平安和圣洁--是的,这些就是神本身的属性。相反,灵魂处于黑暗、死亡、不安和污染的状态之中。而且,身体的倾向是邪恶的,结果导致身体具有许多过分的倾向,因而挑动灵魂的各种欲望。这种倾向是各种罪恶活动的源泉。
(2)禁止我们对目前的状况不满,这种不满表现在:
极度的空虚,贪婪地向往得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因为没有得到能使他满意的东西而心中不安、烦躁、激动,尽管有时并不是一个特定的东西--他心里就是想要得到什么东西;积极地渴望得到某个东西,似乎这个东西能够使他的心感到喜乐,例如:“如果我有了邻居那样的妻子或丈夫--如果我有了那所房子、那个花园、那片土地、那匹马、那头奶牛(即使人并不是以一种过分的方式渴望得到那个东西)--或者如果我有一个不同的职业,从事那个行业,主管那个办公室,有那么多钱(即使这与他的邻舍无关),那么我就会很高兴了。”因此这样的人就像
赛 57:20翻腾的海,不得平静;其中的水,常涌出污秽和淤泥来。
(3)禁止坏脾气。
这表现为厌恶一切美善的东西,消灭圣灵的感动(弗4:30)。不驯服的心,即毫无约束,像野兽一样,像没有轭约束的魔鬼。
(4)禁止在罪中之乐。
即为别人的罪感到快乐,或在反思自己从前犯过的罪时感到快乐。
(5)禁止怀有虚妄的思想。
这并不是指反思将要去办的事情(因为这属于其他诫命的范畴),而是指人并不真的想要去做这些事,而只是思想这些事并以此为乐,想建一个空中楼阁。有些人可能会想像自己处于市长、商人、王子或君王的职位上,然后思想他那时会做什么。或者他可能会想像自己变得贫穷,被赶出去了,那时他怎么生活等等。
我们必须全心地与所有罪和一切引诱我们犯罪的事物为敌。神要的是我们的心。
诗 139:23-24神啊!求你鉴察我,知道我的心思;试炼我,知道我的意念;看在我里面有什么恶行没有,引导我走永生的道路。
二、总要竭尽心力,恨恶罪恶,喜爱公义。
1、我们必须用神的形像来装饰自己。
我们必须有神的真光和知识,我们的意志和情感必须圣洁公义。这种无瑕疵的属灵倾向适于产生各种属灵活动和操练。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有无瑕疵的合宜的心灵倾向以及适度的身体状态,所有的活动都当有条有理。
太 6:33你们要先求他的国和他的义,这些东西都要加给你们了。
以“神的国和义”作我们生活的中心,可以过滤我们的“欲望”,因为下一句“这些东西(包括:吃什么,喝什么,穿什么,参马太6:25-32)都要加给你们了。”当世上的物质不成为我们生活的中心时,财物增加就不会放在心上(诗 62:10)。
2、我们应当为与神联合和相交感到满足,也当为与神的旨意同在感到满足。
那是我们的身体和灵魂的良好状态所必须的。“要以自己所有的为足”(来13:5)。我们还必须欢欢喜喜地接受神的旨意,执行神的旨意,并怀着爱心完成神的旨意。从积极的角度看,本诫命是要我们“满足于现状”, 如果我们有“知足的心”,必定不会触犯第五到第十条诫命。我们要保持从容、平静、知足--这是我们天父的旨意,也是于我们有益的。知足的人会得到别人所得不到的释放,并且能善待邻舍如同自己,如保罗所说:
提前 6:6 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
3、我们必须恨恶罪。
我们当发自内心地爱慕神美好的律法,
诗119:113心怀二意的人为我所恨,但你的律法为我所爱。
4、我们在心灵、思想、言语和行为中,必须持守神的律法。
因为这是神的旨意--是我们惟一的生活准则。
诗 119:30我拣选了忠信的道,将你的典章摆在[我面前]。
诗 119:111-112我以你的法度为永远的产业,因这是我心中所喜爱的。我的心专向你的律例,永远遵行,一直到底。
5、“凡事谢恩”(帖前 5:18):
因为我们若相信主耶稣既然用他的宝血将我们赎回,难道他不把好东西给我们这些求他的人吗?因此,凡是发生在我们身上的一切事都是经过神容许的,既是如此,我们就要凡事感恩,即为所得到的感谢主,也为没有得到的感谢主。
所以从积极的一面来说,我们必须愿意以公义为乐,遵守神所有的诫命。《诗篇》第一首就为我们树立了一个这样生活之人的榜样:
诗1:2惟喜爱耶和华的律法,昼夜思想,这人便为有福”。
诗 19:7-14耶和华的律法全备,能苏醒人心;耶和华的法度确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耶和华的训词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耶和华的命令清洁,能明亮人的眼目;耶和华的道理洁净,存到永远;耶和华的典章真实,全然公义……耶和华我的磐石,我的救赎主啊,愿我口中的言语,心里的意念,在你面前蒙悦纳。
问114:那些归向神的人能全守这些诫命吗?
答:不能。即使最圣洁的人,今生在这种顺服上也不过是刚刚起步,微不足道(1);不过,他们确实定意,不仅照着神的某些诫命,而是照着神所有的诫命开始生活(2)。
(1)传7:20;罗7:14-15;林前13:9;约壹1:8
(2)诗1:1-2;罗7:22-25;腓3:12-16
讨论完十条诫命后,有两个问题需要我们考虑。
神在律法中向我们所要求的已经很清楚了。所涉及非常广泛。我们不能犯任何罪,甚至不能允许心里有任何罪恶的思想和欲望。我们必须每时每刻活出对神和对我们的邻舍完美的爱。我们甚至要爱我们的敌人,善待他们。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问题不在于那些没有归正的,没有一颗新心的人是否能遵守这些诫命,因为显然这是不可能的。问题在于:那些归向神的基督徒是否能完全遵守这些诫命呢?
一、即使最圣洁的人,今生在这种顺服上也不过是刚刚起步,微不足道。
有些人说:不错这是可能的!一个人必须努力追求完美圣洁,圣灵能使你达到这种已经存在于你的生活中的完美。这种认为基督徒在世上能达到完美的人被称为完美主义者。这些人误解了《圣经》所说的话,比如:
来 12:14你们要追求与众人和睦,并要追求圣洁;非圣洁没有人能见主。
约壹 5:18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
但是,我们决不能用一节经文来抗辩另一节经文,而总是应该以经解经,把一节经文放在背景中思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明白《圣经》的教导。
《教理问答》回答了这个问题:甚至最圣洁的人在对神的顺服上也只是一个小开头而已。这是符合《圣经》的回答:
传 7:20时常行善而不犯罪的义人,世上实在没有。
罗 7:14-15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作;我所恨恶的,我倒去作。
保罗称律法为属灵的,因为它不仅要求在人眼里已经足够的外在的顺服,而且要求内在的完美,就是在神眼里看为好的。当他说他自己是属肉体的时,不是指自己有个身体,而是指自己还有罪恶的本性。他不能完全把自己所有罪恶的欲望和念头驱赶出去。使徒约翰在他的一封书信中,同意保罗的说法。他说:
约壹 1:8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
那些因圣灵的光照认识到神的律法的深度和广度的人知道神所要求的是什么,就是每时每刻对神对人“完美的爱”。这样,神的最圣洁的儿女就知道:“啊,我只是刚有了一个小小的开头而已”。
除非我们只看外在的罪,根据人的标准来看罪,我们才能作成完美主义者。
与完美主义恰恰相反的是反律法主义者。这些人反对律法,说是:“只有在基督里我们是圣洁的,因此我们不再需要遵守律法”。甚至有人说一个人犯罪越多,他所经历的恩典就越大。
不管看上去是多么截然不同,完美主义者和反律法主义者实际上有些相同之处。完美主义不了解罪是如何深地根置于我们心里;反律法主义则不知道罪是如何严重。两者都没有因圣灵的光照而看到罪的严重性,也不了解罪得饶恕的奇迹。
但是,有许多基督徒,即使是那些有信心的基督徒,都作了轻微的反律法主义者,他们实际上并不相信罪是那么可怕。有时他们以保罗为幌子,说是保罗就宣称自己被卖给罪了。他们说:“反正没有人是完美的”。但是,这种态度是不符合《圣经》的。我们这样作会使神忧伤。如果我们是真信徒,就使住在我们里面的圣灵忧伤,招致属灵的黑暗。保罗很郑重地警告说:
弗 4:30不要叫神的圣灵担忧,你们原是受了他的印记,等候得赎的日子来到。
同一个保罗,说过自己卖给罪,也说过自己不按肉体的情欲而活,而是按照圣灵而活,他愿意全力作圣灵让他作的事(罗8:1)。他在另一封书信里写道:
腓 3:12-16这不是说,我已经得着了,已经完全了,我乃是竭力追求,或者可以得着基督耶稣所以得着我的(“所以得着我的”或作“所要我得的”)。弟兄们,我不是以为自己已经得着了,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直跑,要得神在基督耶稣里从上面召我来得的奖赏。所以我们中间,凡是完全人总要存这样的心;若在什么事上存别样的心,神也必以此指示你们。然而,我们到了什么地步,就当照着什么地步行。
因此,《教理问答》说,神的儿女在今生已经以极大的决心,开始依照神的全部律法,而不是部分律法而活。
二、他们确实定意,不仅照着神的某些诫命,而是照着神所有的诫命开始生活。
可是我们也在《圣经》里看到信徒被称为“圣徒”。这岂不是与《教理问答》中所说最圣洁的人在完全的顺从上也只是有了一个小小的开头互相矛盾吗?这里说的是一个开头。首先在他们里面有一条新的原则。在这条原则的基础上他们才被称为“圣徒”。为什么呢?首先,是因为神看他们穿上了基督的义袍。因为基督圣洁,他们才圣洁。这种圣洁不是出自我们,而是因为基督。保罗说:
林前 1:30但你们得在基督耶稣里是本乎神,神又使他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
基督代替我们为罪受惩罚。他的义算作我们的,我们因此在神的眼里被看为义。但是,基督在世时完全圣洁。只有他是完全圣洁的!如今这完全的圣洁和顺服算作我们的了。
从这条新的原则出发,新人的出生也意味着新生命的开始。神的儿女为神的极大恩典而感恩,满心盼望在神面前活得圣洁。圣灵更新了他们的心,他们接受了新的意志和新的愿望。
出于这种心愿,他们也开始按照神的律法而活,虽然因为旧人(罪恶的欲望)还没有死去,有时甚至还很强壮,这便只能是个小小的开头。同一个保罗说过:
罗 7:19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作。
罗 7:22-25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但依靠神的恩典,保罗论道神的儿女:“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他说那些敬畏神的仆人要从心里遵行神的旨意(弗6:6)。
诗 1:1-2不从恶人的计谋,不站罪人的道路,不坐亵慢人的座位,惟喜爱耶和华的律法,昼夜思想,这人便为有福。
这个新生命是神作工而成就的,但他在今生仍然是不完美的。
雅 3:2原来我们在许多事上都有过失;若有人在话语上没有过失,他就是完全人,也能勒住自己的全身。
通过住在他们里面的圣灵,他们开始了一种全新的顺服。他们最深的愿望是:今生就在主面前活出圣洁。他们与诗人同颂:
诗 119:47我要在袮的命令中自乐,这命令素来是我所爱的。
因此,他们盼望天国,因为在那里他们可以永远完美地事奉神。
神的儿女只有在死亡时,从所有罪的欲望中被拯救出来时才能获得完美。
问115:既然今生无人能全守十诫,神为何仍然命令我们严格地宣讲呢?
答:第一,叫我们一生一世越来越晓得我们的罪性,从而更急切地在基督里寻求赦罪和公义(1);第二,叫我们持续不断地努力,并不住地祈求神赐下圣灵的恩典,从而使我们按神的形像日趋更新,直到此生之后,最终达至完全(2)。
(1)诗32:5;罗3:19-26;7:7,24-25;约壹1:9
(2)林前9:24;腓3:12-14;约壹3:1-3
本主日最后一个问题是接着前一个问题而来的。如果我们作为信徒,尚且不能在今生真正遵守律法,为什么神要通过每一次布道让我们面对这些律法,而且如此严厉?每一个主日的早晨,全教会都要诵读十条诫命,难道神不知道我们不能守住这些诫命吗?神知道。但神这样作,有两个理由。
一、叫我们一生一世越来越晓得我们的罪性,从而更急切地在基督里寻求赦罪和公义。
他要我们不断地聆听神的诫命,借着律法的镜子,能学习越来越多地发现我们的罪性,我们的人格的真实面目。为什么呢?因为若不彻底地了解我们的罪,我们就不会寻求基督。不断宣讲神的诫命,目的是为了我们能越来越渴望通过基督的赦免和通过基督的圣洁生活而获得公义。这是我们越来越多地在他里面所寻求的。这样我们就不会变得自以为是,而成为更谦卑的基督徒。
诗 32:5我向你陈明我的罪,不隐瞒我的恶。我说:“我要向耶和华承认我的过犯。”你就赦免我的罪恶。(细拉)
罗 3:20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罗 7:7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吗?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
罗 7:24-25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约壹 1:9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
二、叫我们持续不断地努力,并不住地祈求神赐下圣灵的恩典,从而使我们按神的形像日趋更新,直到此生之后,最终达至完全。
神要借着宣讲他的神圣律法,叫我们热切地,不断地为圣灵的恩典祈祷。那时我们就会祈求他更多地更新我们,渴望神的形像在我们的生命中越来越彰显。神按照他的形像创造了我们,在真理,公义和圣洁上创造了我们。在乐园里,亚当能完美地遵行神的旨意,因为人的堕落,我们失去了神的形像,因为灵命的死亡我们不再了解神的旨意也不再愿意按神的旨意去行。但是,通过圣灵的重生,神的形像在我们里面得以恢复。这样我们就愿意越来越多地得到更新,好再一次能在知识,公义和圣洁上反映神的形像。这样我们才盼望今生以后,能在永远的荣耀里完美地反射神的荣光。
林前 9:24岂不知在场上赛跑的都跑,但得奖赏的只有一人?你们也当这样跑,好叫你们得着奖赏。
腓 3:12-14这不是说,我已经得着了,已经完全了,我乃是竭力追求,或者可以得着基督耶稣所以得着我的(“所以得着我的”或作“所要我得的”)。弟兄们,我不是以为自己已经得着了,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记背后,努力面前的,向着标竿直跑,要得神在基督耶稣里从上面召我来得的奖赏。
约壹 3:1-3你看父赐给我们是何等的慈爱,使我们得称为神的儿女;我们也真是他的儿女。世人所以不认识我们,是因未曾认识他。亲爱的弟兄啊,我们现在是神的儿女,将来如何,还未显明;但我们知道,主若显现,我们必要像他,因为必得见他的真体。凡向他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他洁净一样。
亲爱的弟兄姊妹!你有贪心吗?有贪恋人家一切所有的吗??
路 12:15于是对众人说:“你们要谨慎自守,免去一切的贪心,因为人的生命不在乎家道丰富。”
你有知足的心吗?
哈 3:17-19虽然无花果树不发旺,葡萄树不结果,橄榄树也不效力,田地不出粮食,圈中绝了羊,棚内也没有牛;然而,我要因耶和华欢欣,因救我的神喜乐。主耶和华是我的力量,他使我的脚快如母鹿的蹄,又使我稳行在高处。
你有尽力遵守神的诫命吗?看哪,律法是一面镜子,你可以从中看到自己的罪,这是可以用来指示你道路的准则。愿主发出亮光和真理,带领我们!
阿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