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宗神学论救赎之约
选自布雷克《改革宗灵修系统神学》7章, 王志勇译
我们探讨了上帝普遍性的预旨,又探讨了上帝对人特别的预定,现在我们来探讨救赎之约。第一批宗教改革者以及此后一些神学家在谈及这一神圣的奥秘的时候,都带着极大的敬畏之心,其中一些人在探讨这一问题的时候用了大量的篇幅。如今,当我们谈及这一奥秘的时候,我真的希望不管是说的,还是听的,都当有同样的敬畏之心。不要以为这一真理只是最近才被人们认识的,像某些假冒伪善的人一样,他们对以前的著述故作一无所知。在很古老的时候,这一真理就在教会中广为人知。每个人都当努力理解这一真理,并正确地加以应用。目前,这一救赎之约是由基督施行的,我们现在要对这一圣约加以详细地考察。我们即将考察的范围包括: (1) 在这一救赎之约中的立约方; (2) 这一圣约关系到谁,是为谁的利益而缔结的; (3) 这一圣约记录的真实性; (4) 圣父作为圣约的一方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划分为救赎之约的吩咐和条件,成就这些条件的应许,誓言和圣礼对这些应许的证实; (5) 圣子作为圣约另一方所完成的工作,我们划分为圣子对条件和应许的接受,祂对条件的成全,以及圣子对这些被证实的应许的吩咐。
1.救赎之约的立约方(The Covenanting Parties of the Covenant of Redemption) 首先我们来考察立约各方,即圣父上帝和主耶稣基督。假如我们主要考虑这一圣约的执行,而不是探究产生圣约的预旨,就比较容易理解立约各方。我们认为,主在人类历史中完成这一圣约的方式,与祂在永世中所预定的方式是一致的。不过,我们把这一救赎之约视为上帝内在的工作之一,这是在整个圣经中反复出现的。关于基督,圣经上说,祂是“在创世以前预先被上帝知道的”(彼前1:20)。选民是在祂里面被拣选(弗1:4),而且,选民所蒙受的恩典“是在万古之先,在耶稣基督里”赐给他们的(提后1:9)。基督在这个世界里所遭遇的一切都是根据上帝永世的预旨、先见和定旨而发生的(参考:诗2:7;路22:22;徒2:23)。 通过这一永世之约,在圣子及其中保身份之间存在着永恒的关系。这在基督道成肉身之前,在人堕落之后,就在祂对旧约教会的治理中显明了。这带来一个问题:既然圣父与圣子在本质上是一体,因此有着一致的旨意和目标,在这两者之间怎么可能有圣约交易发生呢?因为交易总是要求有两个旨意的参与。我们这样说,是不是把上帝的位格分离的太过分了呢?对于这一问题,我的回答是,至于位格而言,圣父不是圣子,圣子不是圣父。有鉴于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独一上帝的旨意。圣父的旨意藉着第二位格为中保来施行救赎,而圣子的旨意则是藉着祂自己为中保来施行救赎。 这一救赎之约的受益方就是那些在基督里被拣选的人。我们在前一章中所集中探讨的就是这一问题。关于选民,我们知道他们是属于圣父的,而且由圣父赐给了基督。“他们本是祢的,祢把他们赐给了我。”因此,圣经上说他们的名字已经记在羔羊的生命册上:“只有名字写在羔羊生命册上的”(启21:27)。主以圣洁的方式,容许他们因着自己的自由意志而犯罪,从而被圈在罪里,生来是可怒之子。目的就在于使上帝无限的怜悯和恩典加在他们的身上,把他们从这种状态之中救拔出来,使他们得蒙拯救,因此,必须由一位中保来满足上帝的公义。所以,圣父把他们赐给作为中保的基督,圣子接纳了他们,把他们的名字记在祂自己的册上,为他们而成为中保,而且是单单为着他们,并应许拯救他们,成全祂父的美意。
2.救赎之约的存在为圣经所证实(The Existence of the Covenant of Redemption Scripturally Verified ) 在耶和华和主耶稣之间就选民缔结了救赎之约,从圣经证明如下: 首先,在《诗篇》89篇28节和34节中写道,“我要为祂存留我的慈爱,直到永远;我与祂所立的约,必要坚定。我必不背弃我的约”。此处所提及的就是圣父上帝与主耶稣之间所定立的圣约,证据是很明显的。众所周知,《诗篇》中有很多地方提及主耶稣,大卫在很多方面就是祂的预表。因此,圣经上也称基督为大卫(何3:5)。在这一诗篇中,提及大卫和主耶稣,大卫就是主耶稣的预表。我之所以说也提及主耶稣,是因为: (1)这一诗篇从第1节直到37节,显然最适用在主耶稣的身上。在其他章节中,祂也被称为是上帝所拣选的人(诗89:3;赛42:1),上帝的圣民(诗89:19;路1:35),有能者(诗89:19;诗45:3),用圣膏膏的(诗89:20;诗45:8),上帝的长子(诗89:27;来1:6),最高的君王(诗89:27;启19:16),祂的国度遍及全地(诗89:25;诗72:8),祂的国度永无穷尽,如日之恒,如月亮永远坚定(诗89:36-37;诗72:5)。 (2)《诗篇》89篇中所写的一切在大卫身上都不适用,比如是上帝的长子(第27节),世上最高的君王(第27节),永恒国度的掌管者(第36节)。 (3)此篇的后半部分,从38节起,向我们对照了大卫的国度和弥赛亚的国度。这一对比特别指明以下的事实:弥赛亚的国度遍及全地,正如此前所指出的那样,将会永无穷尽,如日之恒,如月亮永远坚定。恰恰相反,大卫的国度则衰败终结了。 (4)《撒母耳记下》7章12至16节和此篇的26至37节所指的是同一件事,因此,毫无疑问,所指的是同一历史事件。而在新约圣经中,《撒母耳记下》7章的内容明确地适用在基督的身上(参考:徒13:22;来1:5),所以,《诗篇》89篇26至37节的内容也是指向基督的。 把这一点记在心里,现在我们来作以下的推理。《诗篇》中经常提及基督,而大卫常常是基督的预表。在《诗篇》89篇25节至36节所作的就是大卫的王国与基督的国度的对比。根据38节所言,大卫的王国最终毁灭,因此,此处显然指的是弥赛亚――基督。此处说祂与主立约,这显然是指主与基督之间的圣约。 其次,在《撒迦利亚书》6章12至13节中也很显明,“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看哪!那名称为大卫苗裔的,祂要在本处长起来,并要建造耶和华的殿。祂要建造耶和华的殿,并担负尊荣,坐在位上掌王权;又必在位上作祭司,使两职之间筹定和平(the counsel of peace)。” 如果这是指犹太人和外邦人,就无法理解。他们在新约中确实在教会中合一了,然而此处在上文下理中丝毫没有提及他们。所以,不会突然在此处插入犹太人和外邦人之事。那么,代词“他们两者”显然是指前面曾经提及的两者,不是别人,就是耶和华和“苗裔”。 我们也不能把这两者理解为主耶稣的两大职分,即祂君王的职分和祭司的职分。这两大职分不能合在一个人的身上,君王不能作祭司,祭司也不能作君王。这两大支派(犹大和利未)及其各自的职分必须保持分离;然而,在主耶稣身上,在祂完成中保的职分的时候,这两大职分是结合在一起的,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说,这节经文所指的就是这两大职分。这是不可能成立的,因为: (1) 基督是一个位格,而此处提到的是两者; (2) 此处所提及的并不是两大职分,只是讲到“作祭司”和“统管。” (3) 基督有三大职分,为了建造主的圣殿,这三大职分是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的。因此,此处所指的假如真的是职分,应当说“在三者之间。” (4) 在职分之间是不存在着彼此协商一说的。这样的协商只能发生在拥有三大旧约职分的两个个体之间;因此,不应把此处所指的两者理解为君王和祭司的职分。 “他们两者”是指耶和华和苗裔,而后者所指的就是弥赛亚。简单地一看,就当晓得是指耶和华和苗裔。“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苗裔……祂要建造耶和华的殿”,这就是弥赛亚的工作。祂必要建造耶和华的殿,也就是祂的会众,祂具备统治和作祭司所必需的资质。因此,施行统治和作祭司所描述的是苗裔,祂要成就这一工作,所以我们的论点进一步得到了证实。祂――苗裔――必从事耶和华托付祂的工作:建造耶和华的圣殿。这需要彼此共同的认识和意向,也需要彼此协商、谋划,需要双方的智慧。因此,圣父和圣子不仅一致同意促进选民的和睦(the peace of the elect),而且也对完成的方式达成了共识,也就是说,这要藉着和平之君――苗裔――来完成,祂具有完成这一工作所必需的资质。 第三,在《路加福音》22章29节也证实了此点,其中写道,“我将国赐给你们,正如我父赐给我一样”。此处所说的不是horizoo,不是 diatatoo,而是diatithemai。这个词的意思就是通过立遗嘱或约的形式向人应许什么。这个词来自 diatheke,意思是“遗嘱”或“约”。因此,动词“赐给”一词含有约的意思,祂是藉着这个约而得国的。这在《加拉太书》3章16至17节写得非常清楚,其中写道,“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上帝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我是这么说,上帝预先所立的约”,等等。因此,此处我们见到约、应许,以及这约和应许都是赐给基督的这一事实,而且这约也在基督里得到了证实,这也是事实。所以,在上帝和基督之间是存在一个约的。 第四,“我的上帝”,“我的仆人”等这些词语也隐含了约的存在,这也是很显而易见的。因为这些都属于约的应许。“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耶31:33);“……我的仆人们……”(赛65:13-14)。圣约的子民因着圣约的缘故而称上帝为他们的上帝(申26:17-18)。主耶稣说话的时候通常也是采用这样的方式:我的上帝,我的父。“我要升上去见我的父,也是你们的父;见我的上帝,也是你们的上帝”(约20:17)。 第五,不管是在旧约圣经中,还是在新约圣经中,基督都被称为“中保”,这一事实也清楚地证实了救赎之约的存在。只要考虑《希伯来书》7章22节就够了,“既是起誓立的,耶稣就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 除非在贷方和借方的担保人之间有契约,否则就不会有保证人。贷方必须对于有这样的一个人担任保证人感到满意,并且表示同意。同时,保证人必须向贷方承担偿付债务的责任。既然主耶稣已经藉着双方同意和认可而成为中保,因此,在耶和华和基督之间必有一圣约存在。 第六,从以下的结论来看也是很清楚的。不论何时,只要一方面存在要求满足的条件和诫命,以及应许和圣礼,而另一方面则有对条件和应许的同意和接受,条件的满足,以及对满足条件时得到所应许的好处的要求,那么,我们可以无可辩驳地说,这是有约存在的。这一切在上帝和主耶稣基督之间都存在,所以二者之间是有一个约的。
我们现在所想证明的不仅是这一教义,同时也想讲明这一救赎之约的属性。我们首先揭示一方的工作,然后揭示另一方的工作。 关于圣父的工作,我们必须分别考虑:1)作为圣约之条件的诫命;2)圣约的应许;3)圣约的保证。我们在上面已经明白,圣父拣选主耶稣为担保、中保和救主,把祂赐给选民,也把选民赐给祂,使祂为他们成就救赎之功。为了达成这一目的,圣父向主耶稣提出了几个条件,并吩咐祂予以成全。“……惟有差我来的父,已经给我命令,叫我说什么,讲什么。我也知道祂的命令就是永生”(约12:49-50);“这是我从我父受的命令”(约10:18)。这些命令就是条件,列举如下: 首先,圣子必须取罪人的性情;然而,却没有罪。“……祢曾给我预备了身体”(来10:5)。 第二,祂作为以马内利,上帝与人,取了蒙选的罪人一样的性情,成为他们的替代者,消除他们的罪,把他们的罪归算在自己的身上,仿佛是祂自己犯的。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作为上帝的位格之一,祂本来在律法之上,却把自己置于律法之下。律法要求对冒犯的人予以惩罚,只有完全遵行律法的人才有权利得到永生。“上帝就差遣祂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加4:4)。 第三,主耶稣代替选民承担他们犯罪当受的惩罚,祂必要受苦、受死,并从死里复活。“没有人夺我的命去,是我自己舍的。我有权柄舍了,也有权柄取回来;这是我从我父受的命令”(约10:18);“祂既按着上帝的定旨、先见,被交与人,你们就借着无法之人的手,把祂钉在十字架上杀了”(徒2:23)。 第四,主耶稣代替他们成就完全的义,好使他们成为义。“……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上帝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上帝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后5:19,21)。 第五,祂使选民与这一赢得的救赎有分,藉着向他们传讲福音,重生他们,赐给他们信心,保守他们,使他们从死里复活,引领他们升天。因此,这一伟大的工作就落在了祂的肩上。“差我来者的意思,就是祂所赐给我的,叫我一个也不失落,在末日却叫他复活”(约6:39)。这些只是对救赎之约的某些条件的一般性综述。
对于这些条件,圣父对中保和选民都加上了荣耀的应许。 首先,圣父应许上帝的美意必藉着祂而亨通。“耶和华以祂为赎罪祭。祂必看见后裔,并且延长年日,耶和华所喜悦的事,必在祂手中亨通”(赛53:10)。 其次,圣父应许祂必为选民之王,不仅包括来自犹太人的,也包括来自外邦人的。“我已经立我的君在锡安我的圣山上了。祢求我,我就将列国赐祢为基业,将地极赐祢为田产”(诗2:6,8);“祂要执掌权柄,从这海直到那海,从大河直到地极……万国都要侍奉祂”(诗72:8,11)。 第三,圣父应许把统管万有的权柄都赐给祂,使祂为选民的益处而治理一切的受造物。“天上地下所有的权柄都赐给我了”(太28:18);“上帝叫万物都服在祂的脚下”(林前15:27)。 第四,圣父应许祂将得到极大的荣耀,所有的受造物都会见到,都必承认。“……祂洗净了人的罪,就坐在高天至大者的右边”(来1:3);“……就如我得了胜,在我父的宝座上与祂同坐一般”(启3:21)。 第五,圣父应许祂为天地的审判者。“并且因为祂是人子,就赐给祂行审判的权柄”(约5:27);“因为祂已经定了日子,要藉着祂所设立的人按公义审判天下,并且叫祂从死里复活,给万人作可信的凭据”(徒17:31)。 第六,关于选民,圣父向祂应许,选民将藉着祂得到恩典之约的所有惠益:罪得赦免,与上帝和好,得儿子的名分,平安,成圣,永远的荣耀。“……你们的父乐意把国赐给你们”(路12:32);“上帝既不爱惜祂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岂不也把万物和祂一同白白地赐给我们吗?”(罗8:32)。
上帝藉着圣礼和特别的宣告向子确认了这些应许。 (1)祂用誓言向祂证实。“耶和华起了誓,决不后悔,说:‘祢是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诗110:4);“我一次指着自己的圣洁起誓,我决不向大卫说谎”(诗89:32)。 (2)祂用旧约和新约的圣礼向祂印证祂的应许,我们很快就会论及此事。 (3)上帝用超乎寻常的直接启示和宣告向祂保证。“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太3:17)。在《马太福音》17章5节中又重复了这一宣告。上帝不仅喜悦祂的位格,也喜悦祂作为中保的品质,并喜悦祂救赎的工作。 首先,作为完全的上帝和圣洁的人,主耶稣基督根据祂的人性,听到这些条件之后,出于祂完全的圣洁和对上帝的爱,必定接受这些条件。实际上,祂是满心欢喜地接受的,正如在《诗篇》40章6至8节中所陈述的那样,“祭物和礼物,祢不喜悦。那时我说:看哪!我来了!我的事在经卷上已经记载了。我的上帝啊!我乐意照祢的旨意行,祢的律法在我心里”。在《希伯来书》10章5至7节中,使徒也引用了这节经文,更全面地把这节经文应用在基督的身上。 其次,祂也接受了各样的应许。事实上,这一接受也得到了父的证实,祂藉着圣约的应许、誓言和印记来坚固祂完成这一圣约。“称我为义的与我相近;谁与我争论,可以一同与我站立”(赛50:8)。同样,圣经上称祂被圣灵称义(提前3:16)。基督是如何被称义的呢?父向祂重申、确证祂的受苦和受死是选民一切罪的完全的赎价,父对祂中保的工作完全满意,祂为所有的选民赢得了完全的救赎。因此,基督在世上成为罪身的形状(罗8:3),选民的罪都归算在祂的身上,祂“将来要向等候祂的人第二次显现,并与罪无关,乃是为拯救他们”(来9:28)。很显然,基督从这些应许中己坚固了自己,在祂的受苦中期盼着应许给祂的荣耀。“……祂因那摆在前面的喜乐,忍受十字架的苦楚”(来12:2)。
问题#1:主耶稣到底是以什么方式使用圣礼呢?此处我们有难解的地方,因为圣礼是为信徒设立的,目的就在于表明他们与恩约的惠益有份,其基础就是基督的受苦和受死,而基督本是完全的,在信心上并没有任何软弱之处。 回答:当然,主耶稣确实参与了一些圣礼,诸如割礼,逾越节和洗礼。在掰饼这一圣礼上更明显,主耶稣也参与了。要解决这一困境,必须考虑以下的因素: (1)不管是无罪者还是罪人都可以运用圣礼。在人类堕落之前,对亚当来说,生命树就是一个圣礼。我们之所以把生命树视为圣礼,是因为它: 1) 不断生动地使人记得所应许的事; 2) 不断向人确证应许的确定性; 3) 使人提前品尝到所预表之事的甜蜜; 4) 不断提醒人注意圣约的条件,并提醒人保证满足这些条件。 即使对于无罪之人,这些方面也是适用的。既然亚当当时能够运用这一圣礼,主耶稣当然也能使用它们。 (2)圣礼是恩约的印记,把救赎之约的所有应许都封存给了基督。对于信徒而言,圣礼所印证的是藉着基督而成就的恩典之约,但对于基督而言,圣礼所印证的则是救赎之约,向祂保证:因为祂完全的顺服和补赎,祂会为祂自己和祂的子女们承受一切所应许的恩惠。因此,圣礼是向基督表明:祂的献祭是蒙悦纳的,祂的补赎是有效的,消除了选民的罪,因为祂自己承担了,而且祂那完全的义也是有效的,为祂取得了永生的权利。 第三,主耶稣应许要成全上帝向祂所要求的一切,因此祂来到世间,完美地成就了这一切。“祂本有上帝的形像,不以自己与上帝同等为强夺的;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象,成为人的样式;既有人的样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至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2:6-8)。因此祂说,“我在地上已经荣耀祢,你所托付我的事,我已成全了”(约17:4),并且“成了!”(约19:30)。 第四,在成全了恩约的条件之后,主耶稣就要求所有的应许成就在祂自己和选民的身上。祂首先是让应许成就在祂自己的身上。“我在地上已经荣耀祢:父啊!现在求祢使我同祢享荣耀,就是未有世界以先,我同祢所有的荣耀”(约17:4-5)。祂这样作是代表选民而行的。“父啊,我在哪里,愿祢所赐给我的人也同我在哪里,叫他们看见祢所赐给我的荣耀”(约17:24)。
问题#2:既然基督是代表选民行事并受苦的,祂是否也为祂自己赢得了什么呢? 回答:这些事情并不是彼此矛盾的,因为一件事情可以成就不同的目的。主耶稣代表选民受苦,并为他们成就了完全的义,祂对上帝和选民所显明的顺服和慈爱是如此地完全,根据救赎之约,祂也为自己作为中保而赢得了所应许的恩惠。 首先,在附有条件性应许的约中,满足条件的一方就赢得所应许之事。此处的救赎之约也是一个附有条件性应许的约。既然主耶稣已经满足了所附加的条件,祂当然就赢得了一切所应许的事,这些应许既是给祂的,也是给选民的。 其次,基督也期盼着祂的回报。“……然而,我当得的理必在耶和华那里,我的赏赐必在我上帝那里”(赛49:4)。 有一种奖赏并不根据人的行为,另一种公义的回报则是根据人的行为,是基于事情的成就而赐予的。关于基督,此处的合约要求在满足条件的时候给予公平的回报。因此,基督也为自己赢得了赏赐。
第三,主耶稣有祂自己的荣耀,摆在祂的面前,是摆在祂面前的工价。“……祂因摆在前面的喜乐,就轻看羞辱,忍受十字架的苦楚”(来12:2)。因此,我们见到摆在祂面前的喜乐,这是以对十字架的顺服为条件的。祂所预见到的就是这种喜乐,因此祂忍受了十字架的苦楚,从而为祂自己赢得了喜乐。 第四,这一点也在很多经文中得到了证实,这些经文说明基督的工作就是祂被高举的原因。基督自己降卑,因此上帝把祂高举。“祂必看见自己劳苦的功效,所以,我要使祂与位大的同分……因为祂将命倾倒,以致于死”(赛53:11-12);“祢喜爱公义,恨恶罪恶,所以上帝,就是祢的上帝,用喜乐油膏祢,胜过膏祢的同伴”(诗45:7);“既有人的样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顺服,以致于死,且死在十字架上。所以上帝将祂升为至高”(腓2:8-9)。在圣经中这样的话语处处可见,很清楚是以基督的功德为前提的,通过观察这些经文,证实基督不仅获得了祂以前所显明的荣耀,而且也是以祂自己的作为赢得的。
3.关于救赎之约的实际考察(Practical Oberservations Concerning the Covenant of Redemption ) 我们已经知道,在父和基督之间存在着一个救赎之约,这是与选民永远的救赎有关系的。我们也已经考察了这一救赎之约特定的条件和应许,以及主耶稣如何甘心乐意地予以接受,并且完全地成就了这一救赎之约所要求的一切。我们不要认为这只不过是心智的思辨罢了,只要明白是怎么回事,就可以束之高阁了。因为这是一切安慰和喜乐的根基,也是敬畏上帝,赞美上帝的根基。因此,我们一定要努力明白这一教义,并且不断地加以应用。为了给大家提供指导,请思考以下的事项: 首先,选民的得救是确定无疑,不可动摇的。因此,他们处在一种不可改变的境地--就如那些被拣选的天使一样坚固。立约双方――父上帝与基督--对于选民的救赎、以及他们分享救赎的方式都是完全满意的,因为救赎之约的条件已经由中保成全了。他们不需要保守自己,根据上帝的预旨,他们已经在基督的保守之中了,并且他们是在确实的、全能的、信实的手的保守之下。“谁能使我们与基督的爱隔绝呢?”(罗8:35)。这约既是在父上帝和主耶稣之间所定立的,谁能使这约归于无效呢?“死啊!你得胜的权势在哪里?”(林前15:55)。 其次,选民既不需要成就救赎,赢得救赎,也不需要加添什么,因为藉着这一救赎之约,所有的重负都放在了基督的身上。所有的惩罚祂都担负,祂代替他们成全律法,并保守他们,引导他们,直至最终得救。祂会成就圣约中所规定的一切,并且已经成就了。另一方面,基督所有的功德都适用在上帝的儿女身上,一切的恩惠都是他们的:得儿子的名分,称义,成圣,恒忍,和得荣。所有这些,都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按适当的程度,根据这一救赎之约的内容,而应用到他们的身上。因此,当他们认识到这一点的时候,该是何等地欢欣啊,“耶和华啊!荣耀不要归于我们,不要归于我们,要因祢的慈爱和诚实归在祢的名下”(诗115:1)! 第三,我们所承受的恩典之约,以及我们在基督里与上帝圣约的交易,根基就在于上帝与基督之间的这一救赎之约。人得救的开始、持续和终了都是从这一救赎之约发出的。在没有任何人存在之前,在把福音传给他们之前,早已在这一救赎之约中预定了每个选民出生的时间,以及他们进入这一恩约的时候和方式,恩典、安慰和圣洁的程度,在今生今世他们要经历的患难和十字架的数量及性质。这一切都已定准,这些事项都是从这一恩约发出的。因此,一方面,选民所需要的只是等候,让主动工。他们只需要张开嘴接受好了,因为在这一恩约之中所确定的一切最终都会加给他们的。另一方面,他们必须集中在这一恩约上,积极地进入这一恩约,并在其中生活,他们必须使这一恩约成为他们生命的根基。这就促使敬虔之人不断前行,既有智慧,又坚定不移,既不会因信心或敬虔之稳固就裹足不前,也不会像通常人们所行的那样,飘浮不定,以致于灭亡。因此,他们就会承认每一恩典的显明,圣灵的每一影响,都是发自这一恩约,也使他们能够满心欢喜,充满深情地欢呼,“因为万有都是本于祂,倚靠祂,归于祂。愿荣耀归给祂,直到永远。阿们”(罗11:36)。 第四,这一恩约所显明的爱是无与伦比的,是人所不能领悟的。在这一恩约之中得蒙眷顾,被主认识,由父赐予子,又由子记录在祂的册上,成为父子共同的喜悦,得蒙拯救,直到永远,这是何等地有福,何等地奇妙啊!他们这样行,并不是出于必然,也不是受到强迫,乃是出自他们永恒的慈爱,自愿如此的。“我以永远的爱爱你”(耶31:3)。爱驱动父,爱驱动子。上帝与其选民之间的约是爱之约,上帝的爱发自自身,并不在于爱的对象是否可爱。被接入这一恩约的人是多么地有福啊!他们被上帝的永恒之爱环绕、光照,并在上帝之爱的激励下,报之以爱,大声说:“我们爱,因为上帝先爱我们”(约壹4:19)。 第五,藉着这一恩约,主耶稣成为选民救赎的执行者。父把他们交在祂的手上,并把他们托付给祂。子在爱中已经接纳了他们,绝不使他们一个人失落,却要在末日的时候使他们从死里复活(约6:39)。主耶稣是全能的、信实的、慈爱的、不变的,祂拥有使他们得救所必须的一切,选民在祂里面得享安息,欢呼承认:“耶和华是我的牧者;我必不至缺乏”(诗23:1);“耶和华必成全关乎我的事”(诗138:8);“祢要以祢的训言引导我,以后必接我到荣耀里”(诗73:24);“凡投靠祂的,都是有福的”(诗2:12)!
|